一,簽約主體不同。集體合同是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簽訂,而勞動合同是由勞動者本人與用工單位簽訂。
第二,簽訂程序不同。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,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;而勞動合同由職工本人與用工單位直接簽訂。
第三,生效條件不同。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,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,集體合同即行生效;而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。
第四,效力所調整的主體范圍不同。集體合同生效后,對用工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;而勞動合同生效后僅適用于職工本人和用工單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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